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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政策解读

2025-11-1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接下来一起解读一下吧。

一、出台背景与重要意义

     2013年1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不准”),在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

二、九项准则核心内容解读

1.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

■ 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 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 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 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2.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 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会计凭证等信息资料。

3.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 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4.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 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规范受赠受捐行为,确保公开透明。

5.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 加强患者隐私保护,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

6.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 严禁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并获取不当利益。

7.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 坚持平等就医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插队、加号或获取其他特殊待遇。

8.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 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 严禁参加患者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9.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取企业回扣
    ■ 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 严禁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九项准则》是“九不准”的升级完善

    《九项准则》公布实施后,“九不准”同时废止。《九项准则》是在“九不准”从严治理内核基础上,从内容到形式的升级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涵盖“九不准”全部要求。将“九不准”中“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违规收费”归纳入“不实施过度诊疗”;将“不准开单提成”“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归纳入“不接受商业提成”。将“九不准”中“不准收受患者‘红包’,不准收受回扣,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助”等,《九项准则》全盘采纳、作出强调,并对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

(二)补充扩展内容。对新问题新情况和老问题新表现做了相应的补充性禁令。增加了“不实施过度诊疗”“不参与欺诈骗保”“不牟利转介患者”等新内容;以及对推荐院外购药、推销非医疗商品、互联网医疗等“老问题”的新表现,在《九项准则》中以“不准接受商业提成”做了全面要求,最大限度覆盖可能产生的各类提成。

(三)明确相应惩处措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部门规章,增加了违反《九项准则》的处罚参考依据。对于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规定具体实施途径。以学习培训、督查落实、查办通报、约束考核为手段,四措并举地开展《九项准则》的落地执行,确保政策要求落实落细。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